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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订立有效的遗嘱的要件是:
1.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,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,仍属无效遗嘱。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,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,不影响遗嘱的效力。患有聋、哑、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,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,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。
2.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。
3.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。
4.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。内容不合法的遗嘱主要有三个情况: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。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。遗嘱内容违反其他法律。
二、找法网提醒您,自书遗嘱要写明立遗嘱的目的、财产的具体处理、立遗嘱人、立遗嘱人要求、遗嘱处分、证明人和代理人的盖章、签名、立遗嘱的时间和地点。受到遗嘱人具体情况的限制,遗嘱的书写格式不一定局限于以上形式,但也具有法律效力。
三、撤销已经订立的遗嘱的方式是:
1.遗嘱人另立新的遗嘱,并在新的遗嘱中表示对之前订立的遗嘱进行变更或者撤销。
2.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,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,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、部分转移的,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。